眼球经济时代,对图片的需求无处不在。从文娱产品内容制作、广告、商品、店面和网络页面的包装、装潢、装饰,到各种媒体的转载、分享、自娱,图片被大量需求,也被大量呈现。图片搜索引擎的强大使得找图不再是问题,从业人员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却还普遍滞后。
 
用图要有授权?P图也要有授权?授权还会过期?授权过期后使用是侵权?有用图授权不等于可以对外再许可?转发可能会侵权?对这些问题感到陌生的人并不在少数。法律意识的淡泊滋生了大量的自取自用,再加上维权的严重滞后性,甚至使得“用了白用”成为获利者眼中的常态,反而对维权者“道德”绑架。
 
即便在具备法律知识的商家那里,对权利人视而不见也大有好处。如果取得许可再使用,使用费就要先支付,不但要付而且要在产生使用效益之前付。而如果不问自取,有可能在使用周期内权利人发现不了侵权,从而免去用图费用。即便被维权,因为维权作品比例较小,赔偿费用相加起来还是比事先一一取得许可授权的费用要少。
 
另外,现在许多网络媒体、发布平台是靠转发来维持内容的更新量,为了维持热度、点击率以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或机会,而支付的赔偿费用相比所获得的商业利益只是九牛一毛,也就无需顾及侵权的问题了。
 
网络上近几年还冒出了一些图片销售网站,从别处抓了图,或对图片书封面、日历扫描后就直接放在网上卖,有的还直接打出了免费使用的旗号。这些本身就是盗版大户的商家也对摄影作品正常交易市场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至少目前,图片行业要建立较为公平干净的市场环境还任重道远,从业者如不能依托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来获得应得的商业利益,维权是必然选择。
 
需提醒侵权方的是,现在的图片行业的商业模式、技术手段和司法环境已经大大提高了维权的效率。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使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作为信息网络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权利人维权的便利度大大提高。
 
在图片的司法判赔上来说,据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统计,图片的赔偿标准近年来不断提高,2015年平均每幅作品判赔1500元,2017年平均每幅作品2500元。[1]这已高出不少图片的正版网络单用途使用许可价格。可见司法环境对图片维权的支持。
 
侵权使用有时是合法授权使用的数倍,这早在2005年已在北京高院的意见中有明确依据。维权所得超越正版销售的情况在如今的图片行业并不鲜见,这催生了越来越成熟高效的维权模式。网络侵权检测技术的成熟、维权的商业化、集成化运营、图片维权法律服务的大力跟进甚至公司化运作,都使得侵权的侥幸空间和时间缩小,正经运营的用图大户应当考虑是否要在被维权挤压的褶皱中继续维持现状。
 

 
现下图片行业维权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法院审理容量和权利人对判决执行问题的考虑。某业内人士估计,中国2014年网页上的图片使用量超过6000多亿,微信公众号每天消费图片在1.2亿以上,一年消费图片430多亿张。[2]按照这个估计,如果全部购买正版,国内互联网的图片市场销售额应该在万亿级别。而实际上,2016年,视觉中国的视觉内容与服务营业收入约5.6亿,[3]全景网络的图片销售收入约为0.4亿,[4]按这个体量,目前国内实际图片销售市场仅在十亿级别,其余的图片价值都需要靠司法维权才能实现。
 
但法院的审理容量是有限的,例如某图片经营商一年在一地法院的维权计划约千件,但一了解才知道,这已经相当于该法院一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全部审理容量。这种维权需求和司法容量的量差矛盾正在凸显和扩大。
 
重罚有可能是未来解决图片盗版泛滥和诉审量差矛盾的政策选择。重罚的主体可能是司法、行政部门,也可能是维权压力集中的商业平台。
 
惩罚性赔偿已经在党政文件中被明确提出,“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5]这一政策将在何种程度上落实,还有待观察。或许未来也会出现比肩LEONARD v. STEMTECH HEALTH SCIENCES, INC 案3张图片侵权判赔160万美元的重罚判例。[6]
 
商业平台的重罚也是可借鉴的既成路线。淘宝等网络零售平台向来是盗图的重灾区。目前,盗图行为被淘宝归为一般违规行为下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扣2分”直至“下架或删除全店商品”的处理。[7]这一规则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目前尚未找到统计数据。但对比亚马逊(美国)动辄危及账号的处罚执行[8],扣分、责令修改等措施对遏制侵权还是隔靴搔痒。如果商业平台规范和管理力度加大,遏制侵权的力度加大,正版交易正常化必能前迈一步。
 
 
摄影师在维权过程中必然涉及作品价值的证明,与此相关的是摄影师市场价值的证明,这又与摄影师拍摄作品的总体市场价值相关。因此,作品的展览、销售、获奖等与价值相关的资料尤其应当妥善保存。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例中,一部分作品曾经在展览中卖出单幅洗印照片三四千的价格,但因没有保存相关的记录,去主办单位调取也无法按照要求提供确切的销售时间,只好作罢。知识产权的价值本身正是在流转、交易中体现的,保存价值的证明,就是维护作品的价值。

财务资料的连续完整性值得重视。作品因授权、销售的渠道问题,价格往往相差较大。有的非常规性的销售只有零星的记录,有的更粗放些的可能完全没有。作品价值会随着摄影师知名度的提高、市场接受度的提高、销售价格的提高而使其市场价值提升,完整连续的销售记录可以更准确地定位作品价值及摄影师身价的现有水平。
 
签订的合同应当长期保存。这不但是交易内容、权利授权价值、产品销售价值的最直接的证明,在日后发生争议时能更好地明确事实。常克永诉全景案双方对合同文本是否为拼凑的争议足为借鉴。
 
摄影师从事摄影创作,有权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获得报酬。摄影行业的产品就是摄影作品,不问自取他人的商业产品,所用不义,所得不法。目前对摄影作品的司法保护力度还在加大。随着经济越发展、文化交流输入输出越多,国内的图片行业也必将越来越兴盛。图片行业正常市场环境的法律保障还将更加引起重视。希望更多的人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
 
 
来源:中永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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