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凌晨6时许,龚某吸食毒品“K”粉后,持一根木棍到乐东公安局办公大楼处闲逛。抱由派出所民警处置中,龚某跑到抱由镇江南四路某银行网点自动取款机处,持棍袭击居民。
虽经民警和朋友、同事劝说,龚某仍拒绝他人靠近。随后,龚某沿乐祥路、乐安路逃跑。途中,他冲进一处羊肉餐馆,持一把菜刀挟持店老板杨某,沿乐安路农行银行乐东支行路段走,到抱由镇江南三路路口将杨某放走,龚某又冲进附近一家米粉店,持刀劫持妇女范某。
随后,龚某沿乐安路向乐东一小逃走,当途经嘉某文具店时,龚某跑进文具店,为阻止民警靠近,他冲上二楼,将纸箱、文具等物品堵住楼梯口,并用随身打火机点燃纸箱等物品。
眼看火越烧越大,龚某将文具店二楼窗户玻璃、防盗网砸坏,从二楼逃到阳台上,当他从阳台往地上跳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大火被扑灭,但大火已将文具店中货物及设备烧毁,过火面积近百平方米。
据悉,龚某造成嘉某文具店老板李某、容某受损205万元,李某二人要求龚某赔偿123万元。
2014年8月,乐东法院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龚某犯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李某、容某经济损失123万元。(记者 王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