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2 号、3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1 年 9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1 年 9 月 9 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胡泽禹 万健坚 韩文君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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