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不是公民,不被保护
中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赵宏瑞: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保护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等相关条文,仅仅是指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除非有特别规定,是不具备保护原则的。“乔丹”是英美国家中普通的姓氏,并没有连名带姓全部使用,即使在欧美国家也无可厚非。因此,乔丹起诉乔丹体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名字有很多种译法,香港就把“乔丹”翻译成“佐敦”,也是被当地人认可的。因此,依据中国法律,我个人认为这场官司,乔丹的赢面不大。
起诉姓名权,乔丹不乐观
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岳运生:虽然从法理的角度来讲,乔丹的起诉可能是有道理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并不乐观。从司法实践看,第一要解决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他是一个外国人,如果在中国法院起诉,保护他的姓名权,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的保护范围,是不是延伸到了外国人的范围。第二,一一对应的问题,目前乔丹只是用姓,没有用全称的Michael Jordan,包括当年商标评论委员会驳回耐克公司异议的时候,它也是用姓名权作为异议。所以这个方面可能有一定的障碍,结果并不像想象的那么乐观。
实践中扩大解释,公民可解释为自然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崔国斌:《商标法》中没有提姓名权。但在商标领域,保护外国姓名权的案子也有。自然人是指我国境内的一切具有生命形式的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是个体工商户企业负责人,可以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文件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从这个角度起诉,乔丹的国籍是没有阻碍的。在实践中,也存在扩大解释的情况,将“公民”解释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