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北京一得阁墨汁厂自上世纪八十年代研制出一得阁墨汁及中华墨汁。1996年5月,中华墨汁和一得阁墨汁就被双双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而且,该两个项目的保密期限为长期保密。

  被告人高某从1978年起进入一得阁墨汁厂工作,曾任一得阁墨汁厂副厂长、一得阁工贸中心副经理。2002年1月9日,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成立,其法定代表人为高某的妻子王某。根据调查,高某出资为20万,其实是该公司的最大股东。去年5月份,一得阁工贸中心与高某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一得阁工贸中心从荣宝斋等处发现并购得了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生产的三种墨汁产品,其质量和性能与一得阁墨汁及中华墨汁、北京墨汁、云头雁墨汁相仿。于是,在聘请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其购买情况进行现场公证后,一得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中华墨汁及一得阁墨汁早在1996年5月已被列入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因此,在这两项技术项目解密之前,这两种墨汁的配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高某长期担任副厂长,并且主管过技术方面的业务,因而熟悉墨汁的配方,故应负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尤其是一得阁墨汁及中华墨汁被认定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情况下,高某更是负有保守该秘密的法定义务。

  据悉,该案目前已经审结。一得阁墨汁厂原副厂长高某因泄露国家秘密技术——墨汁生产技术,被判令不得披露其掌握的秘密,亦不得参与墨汁产品的生产。而从高某处获得秘密技术的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则被判不得披露、使用该秘密,停止生产、销售墨汁产品,并将其库存的墨汁产品交法院予以销毁。此外,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和高某还须共同赔偿一得阁工贸中心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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