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报道了有些小学附近文具店出现卖玩具“人民币”的事件,并反馈到市工商局。日前,工商局终于做出回应称,该事件不归工商部门管辖。
工商部门:不属该部门职责范围
市工商局回复称,记者所反映的问题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 故意毁损人民币;(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另外,该条例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是,记者检索发现,其他城市发生类似事件时,工商部门也有介入,而该行为是否同时违反了其中第二项,市工商部门也未予说明。
昨日上午,记者已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发出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