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东莞一家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品公司”),遭到深圳一企业状告其涉嫌商标侵权,后者还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不过随后撤诉。但此举已给纸品公司带来坏的影响,公司一度为此停产。
为证明清白,纸品公司主动向法院起诉该深圳企业,即耗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并无侵权,并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开支5千元。
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确认纸品公司并不侵犯印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后者赔偿纸品公司合理维权开支5千元。这是该院审理的首宗确认不侵权并成功索赔的案件。
被诉侵权遭查封又撤诉
纸品公司是一家主要设计生产鞋盒的印刷企业,位于厚街宝屯社区。印刷公司则是一家主要生产印刷耗材的深圳企业。
据纸品公司介绍,印刷公司在2011至2012年期间,曾派业务员前来推销印刷耗材,但因价格过高没有订购。没想到不久后,纸品公司就惹上了官司。
2012年2月,印刷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之诉,状告纸品公司,称对方长期生产、使用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润版液,并申请证据保全。
2012年3月,法院前往纸品公司处进行证据保全,在印刷车间内发现有1大桶、4小桶润版液容器上,贴有与印刷公司名下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纸品公司称,大桶装的是废机油,其余是润版液,产品均是印刷公司供应商供应的。印刷公司对润版液的用途予以确认,随后撤诉。
这次官司致纸品公司停产多日。当地社区听闻后,要求该公司缴纳30万工人工资保证金,客户闻风也要求尽快付清货款。
纸品企业确认不侵权获赔
2013年1月,纸品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印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纸品公司使用润版液的行为不侵犯印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并索赔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开支5千元。
印刷公司辩称,本案不符合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立案条件,此前印刷公司请求法院证据保全是合法的,并非恶意诉讼,没有给纸品公司造成损失,即便有损失,也与保全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的法定条件,纸品公司使用润版液的行为并无侵权,印刷公司应支付纸品公司合理维权开支5千元。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纸品公司使用润版液的行为,不侵犯印刷公司名下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印刷公司赔偿纸品公司5千元。
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