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2.4元,赔偿500元
抚顺消费者依据新《消法》向超市索赔
标价为9.5元钱的文具尺,结算时却收了11.9元。消费者程女士认为,这是商家在欺诈消费者,随即向工商部门举报。依照新《消法》的规定,商家向程女士赔偿了500元钱。
3月19日,程女士在抚顺市李石的好又多连锁超市购买了一套文具尺,当时超市文具尺标价为9.5元,但当程女士交款时,结算小票显示实际收款为11.9元。程女士立即对货物标价和结算小票进行拍照取证,并认为超市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按照新《消法》予以赔偿,而商家只同意按照商品标价的十倍赔偿,程女士随即向抚顺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
3月26日,李石工商所工商人员在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的转办后,来到该超市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好又多连锁超市负责人承认价签标注与实际收款价格不符,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工商人员告诉该超市负责人,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后商家同意赔偿程女士500元钱。
针对此事,工商人员指出,低标价、高结算,是近几年超市经常出现的价格违法现象,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旦被发现,商家就以工作失误、管理不善为由企图蒙混过关,但无论商家采取何种理由和托词来解释、搪塞,都无法掩盖其价格欺诈的事实,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新《消法》加大了对商家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由原来的一倍赔偿改为三倍赔偿,并且保底赔偿500元。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严重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索取购物小票并当场核对,发现价格欺诈问题时及时进行拍照取证,保留购物凭证,以免因证据不足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