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抛出“电商征税论”。张近东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

此后几个月,关于电商征税的讨论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高潮。财政部、商务部等部委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征税的具体环节。国家税务总局4月初实行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也正在修订关于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并召集了多家电商企业,召开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市场秩序研讨会。5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司长刘红亮对外透露,中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立法日程,正在起草。6月4日,在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召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我们正在牵头组织研究电子商务的促进法,来促进推动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大量中小型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5月10日在 “淘宝十周年”晚会上,却感慨:电子商务让刚刚创业三五年的小企业享受了税收的优惠,带来了真正的公平。
在部委、专家、电商自身以及媒体热议“电商征税”话题时,却忽略了一个根本的问题:税收的起源是什么?
税收是指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及公共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民间企业(法人)无偿征收货币或资源的总称。而在此次讨论最受争议的对象淘宝电商平台上,是谁为那些中小电商提供了公共服务呢?
同时,我们在讨论征税是否公平时,前提应该是给“公平”一个合理的定义。公平不是对所有电商按照统一的税率来征税,公平应该以效率为前提,如果某项税收政策打击了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即便是公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税收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促进而非限制经济增长,香港就是一个典型的低税收高经济增长的地区,号称 “购物天堂”。这恐怕是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出台电商相关法律时首先应该考虑的。
本次专题,我们采访了企业、行业人士、专家、部委相关人士,力求真实地还原事情的真相和各方观点。我们采访的专家们也给出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在电商征税方面的做法,以求为中国提供借鉴。
电子商务征税时机已到
电子商务征税,势在必行。在电子商务刚刚兴起的1990年代,全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仅有一二十亿美元,中国全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仅两三亿元,电子商务企业运营和盈利模式尚且处于摸索期,彼时若对电子商务征税,税收所得无几,征收成本甚高,却大幅度提高了这个新兴商业模式探索者的经营风险,对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不利,放水养鱼才是正道。在中国网购的发展实践中,不仅众多创业者因此获得了低成本创业和发展的机会,创造了众多就业机会,小卖家获得了直接面对全国市场乃至国际市场的机会,消费者获得了更大范围搜寻商品的机会,而且在房地产价格和房租成本飞涨时期为零售业开辟了规避房租成本上涨失控的发展新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业物业的需求压力及其租金上涨的压力。
时至今日,无论是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中国,电子商务都已经形成了多种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发展到了巨大的规模,中国网购发展尤为突飞猛进,令人瞠目。有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络零售行业总销售额已达1.26万亿人民币,占整个零售行业6%;而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其网购占零售总额比重也只有5%左右,中国仅用4年时间就达到了美国用10年时间方才达到的渗透率。至于熟悉了网购模式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已经数以亿计。在这样的情况下,已经无需担心适度税收会严重损害新兴商业模式的生存能力,电子商务继续免税带来的税源流失、不公平待遇、扭曲市场等问题则日益突出。
我们需要认识到一点,并不是说大小企业、高低收入个体按照统一标准纳税就是不公平,小企业和低收入者不纳税就是公平,而是相反;对税收设置一定的起征点门槛主要不是为了公平,而是为了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因此,把网购征税与公平问题混为一谈,把网上卖家等同于中小企业,把中小企业免税当作公平,这样的思路本身就错了,更何况网上卖家中现在已经不乏达到了相当规模者。
电子商务的免税客观上带来了不同业态、不同产业之间的不平等税负待遇。苏宁等以实体店为主的企业对网商免税的抱怨由来已久,其实更大的问题可能是在经营有形商品的制造业及其流通部门和经营无形商品的服务业之间制造了不平等税负待遇,即使他们均采用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中的商品销售方式分为在线销售(on-line sale)和离线销售(off-line sale)两种,前者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软件、音乐视听产品、电子图书、图片等服务业产品很多都可以通过这一方式销售传送;后者指通过网络达成、签署有关销售合同/协议,但交易标的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必须在线下传送,经营有形商品的制造业及其流通部门都是如此。在离线销售方式下,由于货物传送与传统交易方式并无不同,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很多实际上无法规避增值税等项税收;但在线销售的无形商品通常就能避免缴纳税收了。这样的不平等税负,必然扭曲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经营环境,片面激励无形商品产业的发展,并不有利于经济资源实现最优配置。
同时,电子商务的全面免税待遇和在线销售形式免税的便利已经大大激励了企业通过这一方式逃税避税。在近来多个国家闹得沸沸扬扬的苹果公司避税案中,苹果被揭出在卢森堡这个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了一家名为iTunes SARL、仅有数十名员工的分公司,一个贴着“iTunes SARL”的邮箱几乎就是该空壳公司向外界显示存在的唯一证据。按照现任和前任苹果公司管理人员的说法,欧洲、非洲、中东地区消费者下载歌曲、电视节目、应用软件的相关销售收入均记入该公司名下,由此实现逃避税收的目的。如果没有电子商务的全面低税乃至免税待遇,没有在线销售形式在逃避税收方面的便利,苹果的这种把戏是玩不成的。
上述问题还进一步引发了国际税收流失和不公平财富跨国转移的问题。在苹果逃避税案中,本应属于英国、法国、美国以及其他数十个国家的税收流失到了卢森堡,只不过税率打了折扣。在中国,数年前就已经揭出,一些外资企业通过在线销售方式进口软件,从而逃脱了原来通过海关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的环节,按当时外资企业一年进口软件产品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规模和软件产品进口关税9%、销售增值税17%的规定,我国仅这一块税收流失就在50亿元以上。
任何税收项目都必须考虑其征管成本,就总体而言,与实体店形态下的传统商业相比,网商征管难度即使不是更低,至少也不会更高。利用现有的税制框架即可完成对网商征税,在具体征管中与传统形态相比也存在不少便利之处,因为在网商交易中每家企业的情况、规模、成交量等都有详细的数据,而获得这些数据在传统商业中需要税务机关付出较高征管成本。
#p#副标题#e#价格优势是网购相对于传统商业业态最大的竞争优势之一,这一点对全世界网购消费者都不例外。美国商务部曾有调查报告指出,与传统商业相比,电商价格通常要低7%至16%,并将这部分差异归因于税收差异。一个问题由此浮现网商征税是否会消除网购的价格竞争力而重创这一产业?可以判断,在中国网购市场上,至少就未来几年而言,税收还不至于消除网购的价格竞争力;因为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泡沫横飞的时期,网商较实体店的成本优势中有相当一部分源于节省了高额的房租及其装修、维护保养等项成本。

网商征税,势在必行;关键不是该不该征税,而是如何实施。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对网商、特别是网络零售商设置较高的起征点。之所以如此,并不涉及公平问题,而是为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降低创业门槛,鼓励中小业者自行创业。不管他们是全职从事此道,还是业余兼职网商,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都要着眼于激励国民中想干、肯干、敢干的人多干,让财富的源流迸放。
实际上,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网商的发展过程本身就会驱使其主动走向纳税。因为在淘宝上开店的小卖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为了获得更多的流量、交易和收入,会主动登陆天猫之类卖家需要纳税的B2C平台,为此会愿意主动去工商注册和交税;只要抓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户”,对“小户”税收待遇宽松一点,并无大碍,反而有助于“放水养鱼”,培育税源成长。同时,对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和置换自用物品、不以盈利为目的等情况的网络交易应当豁免税收。
其次,对网商适用合适的税种。就流转税而言,对离线销售的有形商品应征收17%增值税,因为离线销售的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货物的定义:货物是有形动产;对在线销售的无形商品则因适用5%的营业税,因为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范畴,应缴营业税。
第三,对网商税收管辖权应确定合理的原则,避免加剧国内经济资源过度集中,促进国内经济资源合理均衡分布。苹果逃避税风波等案件已经揭示了国际税收和财富转移的问题,在国内不同地区之间同样如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主要网商企业集中在北京、杭州等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如果不能确定合理的网商税收管辖权原则,全国各地网商卖家的税收很可能集中流向这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这样的结果不仅对于付出了物质资源成本的其他地区不公平,而且也会加剧作为流入地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大城市病”。今天,中国区域发展失衡已经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地步,我们的税制设计应当有助于缓解而非加剧这一问题。
第四,网商征税不应妨碍我国卖家开拓海外市场,在推进网商征税的同时,网商出口退税等项制度建设至少需要同步推进。
第五,随着电子商务征税付诸实施,税基拓宽,税务部门有必要考虑适度降低税率,向“宽税基、低税率”的税收良性循环推进。(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电子商务慎收税
近期,各方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的讨论明显增多,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今年5月7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各州向在线零售商和消费者征收互联网销售税。美国的这一动作,被认为可能具有示范意义;第二,今年全国“两会”上,有关“网购征税”的相关提案更是引起了各方的关注;第三,去年的“11.11大促”再一次引发了全社会对网购所释放的巨大能量的惊叹,这种关注自然也就延伸到了电子商务税收等问题上。
究竟该如何看待中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这当中存在很大的公众认识的误区。
电子商务税收的两大误区
这种误区包括两类,一是中国的网上交易目前是不用交税的;二是中国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税收的重灾区。
为了说明这两个误区,我们可以把网商分为三个部分来分别分析。
第一部分是大的电商卖家,如京东、苏宁、卓越、亚马逊,以及天猫平台及其他规范平台上的绝大多数卖家,这些都是规范经营并纳税的电子商务卖家,而且他们又是中国网购交易中卖家的主体。也就是说,中国电子商务或网购的主体是规范经营并纳税的。
第二部分则是更多数量的中小电商卖家,其中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偷漏税问题,也是人们批评电商偷漏税的主要指向之一。但这种情形与线下情形很类似,线上不一定就比线下问题更严重。
如果我们拿出线上的10万中小卖家,再拿出10万线下的中小卖家,后者可能来自集贸市场、建材市场、商场柜台租赁或者街边小店,你仍然认为线上的卖家比线下的卖家偷漏税严重吗?人们对线上行为的不信任更多的是出于陌生和不理解,而非数据和事实依据。这也正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一直在反复强调的非歧视原则的原因。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消费者,即消费者是否会向线上及线下的商家索要发票。这一环节无法落实,即便是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了,效果恐怕也只能是暂时性的。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部分商家的税收减免应该在政策上是有所考虑的,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符合国家政策的大方向,何况作为帮助经济转型、拉动内需、解决就业、低碳环保的电子商务本来也是符合国家政策支持方向的。国务院在2005年2号文,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但遗憾的是一直没有在操作层面落地。
除此之外,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其实一直是没有任何专门的明确规定的,即默认按照线下情形办理,线下怎么交线上就怎么交。所以没有电子商务、网上购物可以不交税一说,这些说法完全是一种误解,如果说部分卖家长期没有交税,最多是网上的执法不是严密而已。
数据显示,淘宝网的卖家中,除去少部分的出于乐趣开店并不打算持续经营的个人卖家,大约有640万家拥有持续经营的店铺,也就是典型的小微企业。这640万家店铺中,绝大部分还处于草根创业阶段。以2011年12月份这个当年成交最活跃的月份为例,640万家店铺中,95%(也即606万家)的月度总成交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11年11月开始,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万元,所以,淘宝网的这些数百万小微企业,从现行的线下商户的征税新政来看,其实基本上都符合免征范围。
综合这几点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中国税收的重灾区是一个被夸大的事实,或者是一个误区。
第三部分是个人网商,肯定是没有按照企业纳税的,这是人们批评电商偷漏税的另一个主要指向。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个人网商是否应强制登记注册,这个问题很有中国特色,因为只有中国才有如此数量众多的个人网商。基于全面衡量的考虑,我们一直是不强制个人网商办理工商登记的,这种做法充分考虑了中国网商的具体情况,给予了个人网商充足的发展空间,是值得肯定的。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挑战
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交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税收制度、税务征管、国际税收规则等带来了巨大挑战。
传统税制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的基本手段。但随着网络的出现,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不必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税务登记就可在网上进行交易,而网络也为电子商务主体的虚拟化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使电子商务超越了边界和时空的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进行身份确认的难度,在某些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最终导致纳税主体的国际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是建立在税务登记和各种票证以及账簿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税务机关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登记管理,并且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操作,凭证和账簿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都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p#副标题#e#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点原则性建议
对电子商务要不要征税,应该征收哪些税种,目前有两种派别,即免税派和主税派。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导者、先行者及全球最大受益者,主张政府应尽量减少管制措施,这确实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不过,2013年5月,美国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当企业通过互联网、邮购、电话和电视等渠道出售产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免除现有的税收。
中国与美国的商业环境不同,电子商务发展阶段也不同。如果说,美国今年向电商征税是恢复公平的交易环境,促进国家经济和税收增长,而中国向电商征税则有可能彻底破坏目前正在兴起的良好的商业环境。中国的电子商务处在关键的成型发展期,为了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政府应从法律制度上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相关规定可以涵盖以下原则:
遵循国际通行的税收原则。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特征决定了相关税收原则也应符合国际惯例,目前中国现行的税收原则与国际通行的税收原则无本质的区别,而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原有的原则需要增添新的内涵,如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国际社会普遍呼吁各国大力推进电子商务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发展,并给予必要的支持,不课征新税。目前,可以像美国《互联网免税法》所采取的策略一样规定一定时期的免税期,在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可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这样也可以使国家法律具有一定的弹性,并为立法机构留出活动余地,而暂时免税不等于永远的免税。
税收效率原则。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国家征收的税收不应影响其正常的经济运作,而仅应就其创造的收入进行适当征税,使电子商务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扩大再生产,这对于起步阶段的电子商务尤显重要。针对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现状,中国政府可通过明确优惠的税收政策(包括免税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电子商务,以便尽快缩小在这一新兴经济领域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灵活性原则。电子商务不断快速发展变化的特点要求在制订税收政策时,必须基于现有技术,同时考虑中国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前景,使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在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取得新发展的时候,能够具有较大的活动空间。
当然,电子商务税收灵活性原则并不能以牺牲税收制度的权威性为代价。灵活性原则所强调的是制订税收政策时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应留有一定的空间。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在总体保持稳定的同时,通过补充实施细则等方式予以改进,而在根本上维护基本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作者系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项目专家组成员、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中方专家)
企业态度
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总裁孙为民:
在网购征税上,苏宁一直在吃“哑巴亏”。外界盛传“电商征税”是因为张近东提案被国家采纳了。实际上,张总提的不是要征税,而是把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包括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海关等等都要介入。由于监管部门缺位,网上销售出现了很多问题,所以应该规范管理。
一些人说征税会打击就业、遏制消费、伤害个人创业者利益。我想这种说法别有用心。中国现行税制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年度销售额20万左右的小规模商户可享受免税。而在目前中国大的电商平台上,90%以上的个人商户年销售都在10万以下,是否征税实际跟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超过这个规模但不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家有可能对年销售额不超过180万的经营者征税。第三就是一般纳税人需缴增值税。
我们更关心的是,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避税,借助政策漏洞,在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它们的商品价格比我们低3到5个点,但是赚的钱一点也不比我们少。这实际上对整个行业的伤害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认为,应该把线下的管理规则放到线上,避免漏洞。现在来看,我们提出这个政策,是被一些人别有用心地利用了。
国家已经开始重视这件事,但还没有讨论电子商务立法的问题。我们认为不一定需要立法,只要能利用现有法律解决电子商务的问题,就可以了。

京东商城官方回应:
第一,京东一直都是依法纳税的。第二,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是对这个行业的规范,京东商城会关注此事的进展,并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
当当网市场部高级总监郭鹤:
网店纳税是理所当然。但中小网店征税要出台细则,要兼顾效率和公平;落实不宜太急太快;不能一刀切,对不同的电商应区别对待,应该设定一个合理的纳税标准,对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网店征税;对于销售额低,例如买卖闲置物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网店,则不征税;征税也不宜溯及过往交易。
国美在线副总裁彭亮:
网购经营的规范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对网购合理收税将有利于市场的规范。然而,中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征税还需根据电商发展情况进行差异化考量。美国是在行业相对成熟后,才开展征税的。此外,电商是覆盖全国的业务,在进行统一征税时相应的电子发票以及跨地区税收政策,还需政府进一步完善。
第五大道奢侈品网CEO孙亚菲:
征税是不妥当的,会造成很多小卖家的惶恐,即便现在它们不需要交税,也会担心以后。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征税,表面看起来是规范了市场,但是会阻碍卖家创业的积极性。
对于什么样的商户才应该征税呢?就是那些每个月销售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却不开发票、逃税的买家。但是对于小卖家,该鼓励它们通过更多自主创业的方式解决就业问题,它们活跃了经济,不应该被打压。
凡客CEO:
凡客诚品最大的优点就是“不卖假货”和“照章纳税”,凡客自5年前卖出的第一件衬衫就诚实缴税了。
淘宝官方回应:
国家对电商征税一事非常谨慎,目前还在调研,我们一直积极配合,但目前并没有任何新政策出台。从经营者角度来说,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我们会继续关注电商征税以及之后的扶持政策,如何促进行业进一步发展等。
腾讯电商助理总经理宋旸:
从长远看,电子商务企业在统一的规范下竞争比较有利于产业的发展,但是收税不应该一刀切。天猫和QQ网购上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企业形态存在的,已经都在交税了。
但是QQ网购里有很多小微企业,都是从线下转到线上来的,现在经济不太景气,出口形势不好,它们都希望通过电子商务拓展新的渠道。对于这些小微企业,国家不仅应该免税,还应该给予特殊的支持,鼓励它们使用电子商务渠道,适应经济大环境的变化,这也有助于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
一个淘宝“小微”:
我的公司目前不到30人,2012全年总收入接近2000万,但仍然没有盈利。事实上,现在的电商都不赚钱,毛利率低于50%的几乎全部亏损。因为电商对供应链要求特别高,自创品牌没有两到三年是不可能掌握供应链的,要么就是死在库存上,要么就是断货。一个草根型的公司如果年营业额不到三千万以上的级别,根本无法盈利。光是人才队伍没有两年的时间也是带不出来的。
电商的周转都很紧,要想得到地方政府的扶持,年营业额不达到一定量级是不行的,没有人看得上,不可能返税。小微企业其实非常需要扶持基金、贷款、减免场地费或者其他配套服务。现在电商的估值都不高,也不可能融资。而价格的惨烈竞争是无尽头的。
所以我真心希望政府别再加重电商负担!
#p#副标题#e#“电商征税”焦点在销售税
任何针对某一行业或某一经营模式的征税作为或不作为的争论都属于伪命题,原因有二:
第一,企业从登记、注资、经营、到盈利(如果有的话)的每个环节,可谓无税(费用)不在。无论实体商场或铺位经营,还是电子商务,进入门坎和游戏规则应该是相同的。只要是在同一司法管辖领域经营,经营者就可预见成本和风险,包括税务成本。
第二,从税收这个“必要之恶”来说,简单、易懂和属性划一(而非比例划一)的征收方法对政府和纳税人都是好处多于坏处。一是征税成本低(征税成本高于所收税款是浪费公款的典型);二是方便经营者纳税。

像京东、苏宁、亚马逊这样大型电商以及淘宝,它们作为企业,经营的每一环节都应是严格纳税的。淘宝上的小电商,如果是合法登记的法人,也必然同样已缴足登记和经营税费。所以,我认为讨论的重点应该在于网上交易是否和实体商铺交易一样,需缴付“消费税”,又称销售税。其他的所有经营收费或税种则不应有所区别。
最近引发热议的美国《市场公平法案》,是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互联网销售税提案,该提案允许州政府对电商跨区征税。立法的目的实际是对滞后的法律进行更新和补充,以涵盖新的交易平台,做到对所有经营活动一视同仁。
对网上购物开征销售税,美国已酝酿多年。支持者认为,随着网购越来越普及,法例已不合时宜。很多人去传统零售商店铺挑选货品后回家上网购买,逃避销售税;反对者如E-bay则声称计算跨州销售税很复杂,给小型网上商户造成很大负担,要求提高豁免营业额标准由目前的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或少于50名雇员的商户。
2012年美国网上销售额达到2260亿美元,估计“损失”销售税收入超过200亿美元。《市场公平法案》无疑能为财政状况捉襟见肘的州政府开创新收入源。
其实发达国家大多征收销售税。美国因各州的税率不一致而情况最为复杂,澳大利亚、英国和日本等则是全国统一征收。澳大利亚的销售税率为10%,电商和实体零售一视同仁。同是普通法系,美国与澳洲的实体操作差异巨大,比如侵权诉讼,澳洲更接近于英国、新西兰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中国内地是单一法区,没有省际的税率差异。世界其他地区的经营者则较多地针对网购的离岸属性,把网站分别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登记,以迎合本地需求或配合离岸客人避税。
日本属大陆法系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日本的销售税率,于发达地区除香港(没有销售税)外属最低,实体、电商也是一视同仁。增税一直是该国的政治忌讳,多任首相无功而返,最近一次提税也是克服了很大阻力才得以通过。电商方面,日本最近提出海外企业向日本消费者提供服务也需承担纳税义务,并规定将销售税税率提高至8%,但预计需要修订相关法律。
政府收税事涉公共利益,要秉承“看得见的公正才是公正”的原则。对某一行业优惠的同时,不能打击到另一行业,予人不公之口实。不能因个别官员的喜恶而造成混乱,政府施政朝令夕改恰恰是营商的主要风险之一。(作者系香港大学SPACE中国商业学院客席讲师、中国法律研究社社长、港联顾问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