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巧合还是冥冥之中有第六感,就在乔丹发起这场侵权战之前不久,乔丹体育在公司对外的法律性文件中曾就两者之间的关系作出过正式表态和明确澄清:2011年11月,乔丹体育在IPO申报时,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提到,“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但乔丹对此显然不领情。“我确立的这个名字、这个形象、这个身份就代表了我个人,这直接关系到我是谁。当有人利用或者冒用这个名字时,我就得保护它。这对谁都是如此,在全世界,名字就是你的DNA,当有人使用时就是侵权。” 2月23日,淡出球坛多年的一代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主动向乔丹体育下战书。“我必须行动起来,维护自己对名字和品牌的所有权。”
公开资料显示,乔丹体育在中国境内对于乔丹商标的使用是经过法定程序的:1991年,“乔丹”这一商标率先注册;1997年,“乔丹qiaodan”注册,并加注了一个棒球运动员形象的图形商标;1999年,又注册了一个篮球运动员图形的商标;2000年,乔丹与篮球运动员的图形合在一起申请注册。
此外,在过去12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其中,“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